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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引发追尾事故,如何适用法律条款?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8日作者:lx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引发追尾事故,如何适用法律条款?

(2005年)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交警大队董跃贵同志问:机动车夜间未开启灯光在道路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临时停车,引发追尾事故,对未开启灯光临时停车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条款。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关于停车的规定和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关于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规定。

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根据车辆在道路上停放位置对其他车辆通行的影响大小认定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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